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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15294227982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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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老师您好,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单位以前是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A,和C公司合作了20年,从2017年开始我们单位A给C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对方陆续付款到现在还欠400万元。现在我们又重新注册了一个一般纳税人的公司B和C合作,以前的个体工商户公司A就和C终止合作,请问C可以把欠我们个体工商户公司A的400万元付到我们新公司B的账户上面吗?如果付到新公司B账户上有没有税务风险,会计主体B公司如何做账。我是这样做的,B收到C的400万元 借:银行存款400万 贷:应收账款--C公司400万元,这样做了我的应收账款贷方多了400万元,我的应收账款借方没有挂账,请问如何平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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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回答
我认为如果你们A公司没有注销的情况下,最好将400万元划到A公司。但是如果A注销了,将款项划到B公司也可以,那可就相当于B公司接受捐赠了,而接受捐赠是要缴纳企业所税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09-17 07:15:50  只看该作者
  lj15294227982 视频课程 8 即将直播 2
谢谢老师
2019-09-17 13:21:13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