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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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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这里面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子公司用现金支付,能够适用特殊重组的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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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我认为你们如果支付了现金,相当于购买总公司的财产,就不适合该政策了,那就要企业所得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是针对——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增值税是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同时也享受增值税减免的;但是所得税方面用现金支付就不属于2015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了。 关于税前扣除问题,我认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也就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可以用付款单、资产明细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了。 好了,个人理解,难免有偏颇,仅供参考,建议你再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
2019-09-06 01:44:22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