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栀子花开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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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能请教您一个问题吗?我们单位是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来自事业单位职工,我们单位给这些事业单位职工发放补助,每人每个月发放补助3000元,采用何种方式发放才能企业所得税合理扣除并且缴纳的个税也少些?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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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回答
欢迎提问。您说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个税一个是企业所得税。 这里首先说说个税,如果每人每月固定发放的补贴或补助都是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缴纳个税的,但是有些项目是可以不缴纳个税的,例如: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还可以运用专项扣除项目都可以递减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但是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关键需要把握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另外,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有其他问题请您单独提问,谢谢!
2023-12-15 02:53:53  只看该作者
老师,这些管理人员不是单位职工,他们有单位和社保,在我们单位取得的补助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吧,如何既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又能少交点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