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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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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提到的固定资产未取到全额发票按合同金额先计入账作为计税基础,取到发票后是可以调的,会计准则又不能调原值,那账务上当时入账按合同了,后来取得发票了,与合同金额不符,做账时账务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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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你的提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会计上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当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很可靠,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暂估价值确定结转固定资产,并从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也应当参照执行,也就是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但已经达到使用状态的,应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如果后期结算金额与暂估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值,但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也就是采用未来是用法,已经计提这就不再调整,而是在发票到达后调整原值和在剩余期限内重新计算和计提折旧。 2、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项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暂时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暂依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这个规定与会计的核算规定基本一致,但如果实际折旧与暂估折旧有差异,应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且此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也就是说暂估计提折旧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是从暂估开始的12个月内。 综上,建议你们先行暂估,但是一年内要及时取得发票,然后差异调整。
2022-08-09 16:53:19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