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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一茗)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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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 有限公司如果注册资本是100万,企业倒闭,外债是120万,注册资本之外这20万谁承担?理论上讲的是有限公司承担注册资金范围内,那么注册资金之外的欠款,不承担,债主跟谁要!作废不给付债主不可能同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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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拟制的独立人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承担的责任有可能不限于上述法律规定范围。见下分析: 一、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该条明确规定了,在公司破产后将终止存在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股东无法继续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 二、人格混同情况下的股东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不能依据《公司法》起诉,仅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债权分配。但如果公司经破产程序终结后,公司资产变价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而股东又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债权人仍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要求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对其在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股东应时刻注意规范经营,切不可将法律提供的便利滥用为满足自设私利的工具
2022-08-05 09:58:06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