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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崔崔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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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股东转钱到公司账户中,一年内公司没有归还给股东的,这样(对股东、对公司)会有些什么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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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企业经营大量出现自然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相互借款,站在财税角度,潜在的风险非常大,遇到这样的问题高管和财务人员如何面对,如何处理,如何优化,是财税管理的重要课题。 一、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 股东向公司投入运营资金其实是有两条途径,一条是通过实收资本形式投入,另一条是通过借款方式投入。通过结款方式投入资金需要关注以下财税风险: 1、自然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存在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 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需要就收取的利息缴纳3%增值税和20%个人所得税。对于支付利息的公司而言,还需要就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缴这部分个税。 实务中,无论是出于税负承担的考虑,还是资金方其他特殊考虑,股东基本不愿意去税务机关完税并代开资金占用费发票,公司如果直接将利息挂账,将面临两大风险: 第一,企业所得税前利息无法扣除,造成所得税税负增加; 第二,企业实际向股东支付的利息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面临未代扣代缴税款0.5——3倍罚款。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账务中不体现利息,支付利息也通过其他借款方式支付给股东,将造成账面上形成股东从公司的借款,带来其他风险。 2、自然人股东未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 很多公司如果实际控制人只有一个,大概率股东并不实际向使用资金的公司收取利息。这会带来新问题:无偿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第一,自然人股东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按照这一条很显然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本条款适用主体只针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而自然人股东不属于本条款适用主体,因此自然人股东无偿向公司提供资金借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按照这个条款,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为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关联公司未收取利息造成个人所得税少交的,依然存在自然人个税风险。当然实务中这种认定非常少见,而且关于什么是正当理由也常常比较主观,但作为企业要关注这里的潜在风险。
2022-07-30 00:20:21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