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是股东借款吧,如果是股东借款,注意以下问题:1、股东如果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此情况下最好年末结束前归还借款,实际上如果要规避注意风险,可以采取年末借款归还公司,以后再借就是了。2、若是股东从企业借款用于经营或者年底之前归还了,则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如:用借款为公司购入原材料,用于出差借款,用于投资等等都视同公用,则不涉及个税问题,但要注意具备一定证据资料,比如采购发票、投资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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