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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阅读39/ 回复1
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公司是建筑公司,简易计税项目有异地预交,申报4月份增值税时做了差额征税情况处理(扣除分包款),申报表附表三有期末余额。5月此项目未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开具了其他简易计税项目的发票),请问附表三的第一列是写0还是写其他简易计税项目开具的发票金额?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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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答
你好,你的问题是指扣除分包款的依据吧,这个依据见下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022-06-11 11:03:51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