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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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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租一厂房给A单位用于生产,由于房产所有权属于我单位,供电局将电费增值税发票还是开往我单位,但部分电费应由A单位承担,请问我单位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单位(我公司营业执照又没有售电这个业务)让A单位用于抵扣?如果可以开具发票、我公司怎操作(营业执照需要增加营业范围吗?)我公司该怎样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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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转售处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即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另外,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答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费,按照转售水电,可按规定自开或代开专票。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无需增加经营范围,因为你们不是电厂,只是转售而已。
2021-04-15 04:53:19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