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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y_123456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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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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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制度, 仅供参考——————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 第三条 岗位分工所遵循的原则: 1、遵循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银行预留印鉴和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应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2、遵循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的原则; 3、遵循亲属回避原则,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务部门任职。 第四条 人事劳动部门应对拟任职的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在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的岗位任职,并办理有关业务。对已任职的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人员,应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或犯有较严重错误的任职人员,应及时调整岗位,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任职。 第五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人员的资格或基本条件为: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批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程序为: 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须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注明支付资金的理由、用途、预算、金额、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由申请支付资金部门将支付申请逐级报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的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并在支付申请上签名和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审批人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时审批的,可由授权人代为审批。 3、支付复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根据有关财会法规、制度,财务收支计划,合同、协议等,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是否正确。复核人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复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支付申请,会计人员有权暂停办理支付业务,在达到支付条件后,再予以办理支付业务。 4、办理支付:对经批准并经财务部门复核无误,符合支付条件的支付申请,出纳人员和相关会计人员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做好支付票证等相关登记工作。 第八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四章 现金的管理 第九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规定如下: 1、支付职工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劳保和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 2、支付出差人员差旅费借款和费用报销; 3、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4、向不具备办理转账结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物资、支付劳动报酬或结算差额款;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现金支出。 第十条 办理现金支出须遵守的规定: 1、不准未经审批支取现金; 2、不准白条报销现金; 3、不准个人为办私事借支公款; 4、不准用银行账户为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或保管; 6、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超出核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 8、不准无偿对外单位借出资金。 第十一条 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收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收取现金。财务部门对所有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于当日存入银行。现金收入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单位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存放保管现金处所应安装报警装置,出纳人员对收到的现金应放置在保险柜中。对有价证券应视同现金进行保管。 第十三条 不准设“小金库”和私自存放保管账外现金。若发现有设“小金库”和私自存放保管账外现金的,一律没收,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收付现金须由出纳和会计制单清点复核。会计制单应对原始凭证认证审查,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十五条 每日业务结束时,出纳和负责现金账簿登记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财务部门还应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对核对和清查中发现的短溢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处理。 第十六条 提取或解送现金超过壹万元的,要有专人保卫,并做好安全防范。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财务部门负责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在以企业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的基础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对支票进行管理: 1、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支票,交出纳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支票的购、用、存等情况设置“支票登记簿”,出纳人员做好支票的登记管理工作。 2、签发支票,一般要求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特殊情况也可填写用途和限额。支票领用人在领用支票时,须在“支票登记簿”和支票存根上签名。 3、对错开或收回的过期支票,应在票面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支票应定期核对、监销。 4、各部门收到的结算票据,必须当日送交财务部门,严禁滞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对汇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管理: 1、采用汇兑、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办理外埠经济业务,用款部门须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办理支付审批手续,并由经办人填制借款单,经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2、财务部门应按银行规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设置“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对应收、应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登记。在办理应付票据业务时,用款部门应出具对外签订的合同。 3、财务部门应严格监控票据的到期日,对因应收票据过期延误收款、应付票据到期不能支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票据领用时,应进行复制,复印件要加盖戳记,连同其他原始凭证一并装订备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对信用卡进行管理: 1、信用卡持有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对以信用卡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入财务账,对以信用卡支付的资金应及时报账; 2、财务部门制单人员应对发票和结算凭证进行认真核对,稽核人员应按期与银行对账。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终了后,对单位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是否存在混岗现象。 2、货币资金审批执行情况,检查有无超范围越权审批行为,重大货币资金支出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有关印章管理的规范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现象。 4、票据保管情况。检查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各环节是否存在漏洞,是否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1-03-24 11:41: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现金支出一个是不是不能超1万还是一笔不能超一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