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时间、地点和提交资料要求
第一,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两个必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满足的两个必备条件: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二是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注意: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的余额超过6万元。
第二,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其中只能减“一个”减除费用六万元。
第三,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第四,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交的纳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是:一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二是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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