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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emine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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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们公司是生产型企业,2月份有个报关单成交方式EXW,是以我们公司的名义报关的,请问这个也是可以正常做免抵退的吧,退税金额怎么计算?开票备注上就备注是EXW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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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EXW成交方式的特殊性,报关出口业务通常不是由卖方完成,稍有不慎,卖方就有可能无法取得出口退税必备的信息资料。在此提醒卖方,若要将以EXW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除了要与以其他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一样,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购货发票、及时按规定收汇、及时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外,需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确保货物出口后卖方可以获取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2.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应向卖方及时提供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若买方不愿提供上述货物单据复印件,则卖方应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说明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而未能取得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3.如果卖方是生产企业,则以工厂交货价(EXW)为其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而不必拘泥于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之所以现行政策会如此规定,是因为制定政策时还没有以EXW价成交方式报关出口的业务,不能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政策。如果卖方是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现行政策“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的规定确定,与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2021-03-02 05:53:24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