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根据以下规定(七),判断库存商品分给了股东应当属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项应该取消,现在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公允价值)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账面价值)
贷 :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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