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照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般都是留在公司内部)。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预案是单证情况的,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有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毁损,保存期5年。
视同出口货物(如报关进入特殊区域货物)以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退税备案单证规定
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应具有合理性,不得存在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货物运输、保关时间顺序相互矛盾的现象。
①2013年12号公告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不得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②2013年12号公告2: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依据本公告第五条第九项规定,不能办理免税,要直接征税,切不能抵扣进项。
新规定
按照《关于发布修订获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①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情形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②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综上,入库单、载货清单之类属于备案资料,同时属于新规定的申报退免税的账簿、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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