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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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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公司打算将部分业务模块剥离到一个新的全资子公司 1.剥离的资产里有部分是该业务模块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电脑、打印机),母公司把资产转移子公司,子公司按资产账面净额将相应的款项转到母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政策,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2.如果按上诉操作,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因为按照上诉政策,母公司不开具发票,子公司以什么凭证入账呢? 3.就目前政策而言,按上诉操作,是否需要到税务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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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注意是全部资产、债券债务、劳动力的一起转移,不能只是实物资产转移。 2、如果不开具发票,那只能用合同协议、收据、收付款单据入帐了,如果涉及企业所得税,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交税就是了。 3、建议你先到税务咨询一下,因为你们是个大的事件,一旦有什么问题,那就前功尽弃了。 好了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和当地政策为准。
2019-08-29 03:21:32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