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注意是全部资产、债券债务、劳动力的一起转移,不能只是实物资产转移。
2、如果不开具发票,那只能用合同协议、收据、收付款单据入帐了,如果涉及企业所得税,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交税就是了。
3、建议你先到税务咨询一下,因为你们是个大的事件,一旦有什么问题,那就前功尽弃了。
好了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和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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