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该自建项目竣工结算于2022年12月完成,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12个月内结清取得发票,可调整原值和折旧;如果12个月内未结清和取得发票,从取得发票时进行调整,之前未取得发票的期间折旧不得税前扣除,且不追溯。
综上,目前情况看,您提出的事项在汇算清缴时候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是如果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或者根本无法取得发票,则不可以计提折旧,同时目前享受的优惠政策将予以调整退回,也就是以前计提折旧冲回、已经享受加计扣除也一并调整冲回。最终也就是没有发票不论如何是不可以的,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了。好了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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