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师好请问,进出口贸易,进货螃蟹老板拿不到发票,一直空报没有做账,这种情况下开发票可以吗?
答:国外采购往往无法取得像国内采购那样子的发票,但是取得以下资料,仍可以税前扣除:境外支出所需的扣除凭证那对于在境外发生的费用到底需哪些扣除依据呢,在国税2018年28号文也作了相应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上述政策规定,可知境外货物劳务支出的扣除条件有三项:(一)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在实务中要看境外交易方国家的税收制度,所获发票并非如我国有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票据,或只是购货清单类的invoice,但只要是交易对方类同发票性质所提供的收款依据,便可等同境内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之一。(二)提供相关纳税证明由于购进境外货物或劳务时,进口货物或附加在货物的劳务加工费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进境时需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按海关规定可以免除报关的除外),由海关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增值税。故境外采购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应包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即从海关取得的关税完税证明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一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三)业务相关资料需留存支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收付款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依据,这也是对所有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境外购物没有取得发票,而以上述资料做账和税前扣除均可以。
二、老板都是个人账户收付款!这情况怎么处理好呢?
答:目前从税务方面,虽然没有要求必须公对公付款,但是一旦遇到发票协查等,比如取得的发票存在异常,需要证明你的业务是否真实的时候,缺乏有力的资金流支持,难以说服税务局人员。
因此,从合规的角度建议尽量公对公付款,这样证据链中最为关键的三流一致的资金流就有了(痕迹)
-
微信客服

微信号:ketang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