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资款未转入实收资本而是放在往来中,那么注销时就要视同往来款处理就是了。
但是公司注销前,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期限到了,但仍旧没有缴完注册资本的,包括不足额出资和不及时出资,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
不论是认缴未到期的出资,还是应缴未缴的出资,如果公司注销清算时,股东这种尚未缴纳的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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