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无需缴纳残保金,但需要如期申报残保金,系统自动核算缴纳金额为0元。
所以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也应如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也就是必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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