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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林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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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预收房款余额是5.8亿元,应预交增值税1600万元,实际预了1900万元,11月份开具购房发票,把应抵减的税款全部抵完后应交增值税160万元,目前预收账款余额1亿元,请问我公司11月份还需要预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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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全部抵减后还有余额,应补缴该部分对应的增值税俄。 由于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建议您再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以当地规定为准执行。
2022-12-13 06:57:31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