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借款金额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关键是做什么用途了。如果用于公司经营,比如为公司采购、出差、销售等经营而借款时间没有限制,但是如果为了个人借款,超过一年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这样的案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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