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有关准则变化和规定————?
旧租赁准则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强调租赁资产使用权;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是指出租人让渡租赁资产使用权,承租人控制租赁资产,更强调控制。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要根据合同安排严格区分合同是否为租赁,谨慎识别租赁。新租赁准则还与收入准则相衔接,对于合同中有多项单独租赁或者包含非租赁的部分要进行拆分,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订立的合同要进行合并。新租赁准则更强调经济实质,与收入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遵循相同的内在逻辑。
修订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
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遵循原来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全部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处理。不同于原有会计科目,新租赁准则新增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科目。在初始计量时将租赁资产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将支付义务确认为租赁负债;在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租赁负债按照摊余成本法计提利息费用。资产负债表日,使用权资产作为单独的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左方;1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归于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大于1年的列示于非流动负债项目。同时,资产、负债、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增加也会影响财务指标。
区分租赁与服务的损益影响
本次准则修订背后隐含着一个重要变化:明确区分合同中的租赁和服务。旧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确认租赁费用、购买服务确认服务费用,都影响损益;新租赁准则下,租赁交易初始计量时要确认资产和负债,而服务仍只影响损益。所以要严格区分合同一方提供的是租赁还是服务,否则准则修订将失去实际意义。
修订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对于售后回租交易,首先根据收入准则判断转让的资产是否属于销售。如果属于销售,出租人相当于购买资产,应当按照采购处理,承租人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转让资产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如果不属于销售,承租人需要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继续确认转让的资产,出租人则需要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确认金融资产。
增加报表列示项目和披露内容
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项目,单独列示该项资产,目前该项目只反映租赁资产。租赁负债根据其剩余支付义务时间,填列在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或非流动负债项目下。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增加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计入营业成本项目。承租人披露事项更加丰富、全面,与租赁业务有关的资产、负债、损益等都需要披露。
售后回租的税会差异————————?
一、售后租回会计处理
企业(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区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
销售方兼承租方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购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购买方兼出租人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新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应当进行以下调整:
(1)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
(2)销售对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买方兼出租人向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2.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按以下二者中较易确定者进行:
(1)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异;
(2)合同付款额的现值与按市场租金计算的付款额的现值的差异。
(二)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
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买方兼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
二、售后租回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不构成税法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售后租回业务的税务处理
由于税法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严格的限定,并不是所有的售后回租业务都能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
对于不满足税法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在税务处理只能分别按照销售(出租人购进)资产和租赁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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