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方面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
1、日常经营收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相关规定,单位以承包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即日常经营收入应由发包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的款项
职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非职工:由承包人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项目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
1、日常经营收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的款项
由发包人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等。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 适用3%-45%[2] 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第三种情况: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承包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3)承包经营企业经营成果不论是否分配,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包经营者应根据不同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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