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股东以借款为名接受企业的分红款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在之后之归还了借款,目前还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所指的纳税年度终了是指自然年度,不涉及连续12个月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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