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资金往来,是有风险的,下面分几种情况说明,仅供参考——
1、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直接对公账户划拨,不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计提任何利息, 涉及哪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否有潜在涉税风险?
1)增值税:借出方应视同销售,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年20号,目前该政策无延期)。借入方不得抵扣进项。
2)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借出方收入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均为境内企业且实际税负相同,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税务机关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借入方未取得合法票据,不得税前列支扣除。
3)潜在税务风险:如果被税务机关稽查调整,可能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签订合同,借款期限,金额可能不详,如遇税务机关检查,可能存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基等争议;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有权责令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签订无偿借款合同,不计提任何利息, 涉及哪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否有潜在涉税风险?
解答: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影响,请参看问题一的答复。
2)潜在税务风险:如果被税务机关稽查调整,可能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有权责令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与第一问不同的是,签订合同一般明确规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如遇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基都比较好确定。
3、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签订有偿借款合同,双方计提利息,利率在7%以上;计提利息会开具发票,涉及哪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否有潜在涉税风险?
解答:
1)增值税:借出方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销售贷款服务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只能开具普票。但是借入方购进贷款服务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借出方按照实际利息收入确认,如税务机关调整,按照实际调整数确认收入。借入方如能提供关联方独立交易相关证明资料,不超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可以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实际扣除;如未能提供关联方独立交易相关证明资料,不超过规定关联方债资比(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并且不超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如实缴资本额低于注册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3)潜在税务风险提示:需关注贵公司所在省份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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