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5号》原文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开具的是5%征收率的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的发票,是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因为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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