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加赠类似于积分,如果你们是餐饮行业,顾客通过消费后获得的积分会计处理如下,仅供参考:
这类积分是只有顾客消费后才能获得,获得后顾客根据后续的使用规则可以使用抵减消费额等。
(1)顾客消费获得积分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
①增值税按照消费金额全额计税,消费积分的价值“合同负债”按照预估价值计算。
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递延收益”科目;适用新收入准则的,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以下遇到两个科目同时出现时,均如此,不再重复提醒说明。
(2)顾客后期使用消费积分抵减消费额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增值税处理按照销售折扣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
(3)顾客后期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积分规则内)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利用积分兑换奖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由于并没有新增收入,只是把当初从“收入”分出的积分给调整回去,所以不计算增值税。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账户金额,实际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金额,因此当该账户在纳税年度内新增的余额。实际上是减少了应税收入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同理,如果纳税年度内减少了该账户余额,所以增加应税收入额,则应做纳税调减。
-
微信客服

微信号:ketang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