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赔偿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正常收入+赔偿金合并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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