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数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2016-2-1.2。。。该政策适应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这项政策没有截止期限,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不论销售收入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一般纳税人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无需备案,可以在填写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填写或勾选相应的免税项目就可以享受了。
2、目前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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