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角度看,不涉及相关的税费缴纳的问题,但是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或部分扣除,见下说明,仅供参考:
公司支付给股东的个人借款利息凭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注意,并不是支付的所有利息都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股东个人向公司支付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如下:
1.借款利率的限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非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关联债资比的限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规定比例的部门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3.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利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每一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产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注册资本/该期间借款额
注意:企业向股东或个人借款必须订立借款合同或协议,开具开票才谈的上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方法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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