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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丽娟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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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工司底下的分公司工会经费怎么做,计税依据怎么计算。可以按照实际工资来作为计税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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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见下说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实际发放数”并不是“实发数”。“实发数”一般是指扣除了各项费用后,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金额,扣除的各项费用可能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甚至有些单位还会直接从工资中扣党费、会费、书报费等等。显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扣除基数,应该是指应由企业实际承担的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费用,即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之前的应发数,也就是咱们说的“应付工资”的概念。 3、案例说明(数据均为假设):张某基本工资10000,各种奖金3000元,扣除病事假2000,扣除五险一金1500,扣除个所税500,实发工资=10000+3000-2000-1500-500=9000元,则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应该=10000-2000+3000=11000元。
2022-07-02 23:07:20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