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工程增值税预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即:(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适用于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2、本地工程增值税预交: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次月申报期申报并预缴。仅供参考,由于各地略有不同,建议以当地税务规定为准。这里注意上述指的是增值税的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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