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工资,是企业造工资表直接发放,还是必须要税务局代开发票,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部分省市区对此曾有过明确规定要求须有税务局代开发票,部分省市区未做规定,是否开具由主管税务机关判断。营改增以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但是,如果企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工资,就不再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雇员提供的“取得工资的服务”,就需要按规定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但是对于没有超过增值税起征点(500元)的报酬也可以用企业内部自制凭证进行支付,也可以税前扣除。
由于各地规定不同,所以建议咨询一下当地说税务局机关,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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