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牌使用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品牌管理费——上述品牌管理费不属于企业之间的管理费, 实质是特许权使用费,如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 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 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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