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预收物业费,如果在收取时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果在收取时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一次性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实际提供劳务的月份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3、案例:依据以上规定,你们预收物业费而没有开具发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按照分期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二者是一致的,见下案例的处理:
例如:某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2022年4月1日预收业主2022年7月-2022年6月物业费120000元,向业主开具收款收据,未开具发票。则应按月确认收入:120000 / 1.06 / 12 = 9433.96(元),按月应缴纳增值税:9433.96× 6% = 566.04(元)会计处理如下: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合同负债 120000
每月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3.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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