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如果你们不差额征税了,一般情况下只能自己承担了,税务不会退给你们这一负数支出的,但是建议你在填制申报表的时候还是按照以前金额填列,这样子除了体现申报表的延续性,其次也维护了相关权益,最好和税务沟通一下,实在无法抵减或退还你们,最后也只能转入成本费用自己承担了。这类似于金税盘和技术服务费的抵减政策,也就是有应交税费的情况下自我消化,如果没有应交税费只能暂时放在那延续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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