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案例:2021年4月,A市甲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含税)1000万元。将部分建筑业务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支付分包款(含税)200万元。甲公司当月在B市应如何预缴?
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应预缴增值税=(1000-200) ÷(1+9%)×2%=14.68(万元)。所以应该扣除分包款,减分包款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简易计税没有关系,并且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预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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