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0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0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上述,如果你们属于上述第2种情况: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00+1)*14%=14.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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