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你的提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该条款,你们公司支付的租车费用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如果变专用为混用:既用于集体福利,也用于生产经营的,也就是混用的可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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