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汇算清缴,首先了解一下筹办期的税收政策,见下——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里的新税法,当然是指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规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税法中关于长期待摊的方式处理。说白了税法的规定就是不管你会计上怎么核算,税法上的意思就是可以允许你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把开办费当做资产项(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类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摊销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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