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汇算清缴基础信息表中的103资产总额吧,如何计算见下——
“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本项作为判定纳税人是否具备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指标。
需要注意:
(1)本项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且年度申报时不能等于0;
(2)本项是计算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
例如:某公司2016年5月开业,5月末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100万元,6月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140万元,7月份为145万元,8月份为149万元,9月份为150万元,10月份155万元,11月份157万元,12月份160万元,
汇算清缴资产总额计算如下
二季度平均值=(100+140)/2=120万元(二季度特殊,5月份成立)
三季度平均值=(140+150)/2=145万元
四季度平均值=(150+160)/2=155万元
全年季度平均值=(120+145+155)/3=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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