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交楼前,且未开具发票的收取款项,属于预收款,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但在具体实务实中,对预收款的确认,是存在一些争议的。集中表现在:诚意金、认筹金是否属于预收款?总局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请你关注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口径。
根据2016年18号公告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均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申报缴纳。
所以预缴税款前提是有预收账款。注意贷款与是否确认收入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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