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专用于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中硬件部分设备的进项税额,由于其用途确定,属于可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无须再分摊计算,按实际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即可。
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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