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出包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经营,实质上也就是挂靠,当然这样做风险很大,见下详细说明——
1、拖欠工程款担责;不少挂靠企业,选择资质挂靠,往往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因此很容易出现工程事故。目前法律对于这种现象是禁止的,被发现后可能拿不到工程款,甚至取消经营资格。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果建筑企业想要长久发展,资质挂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一是:承接项目获得的利润还要先分别人一部分,二是、挂靠资质,业绩不在自己名下,挂靠企业拿着工程业绩进行资质升级,最后挂靠费用也在提高。3、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资质挂靠,承接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很难得到保证。管理落后、施工条件不达标,违规施工等,带来诸多安全隐患。4、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证书等行政处罚,严重者,面临刑事风险。看看一些法律的风险:(1)对挂靠人:因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将均对挂靠人失去约束力。(2)对发包人:依据《建筑法》第66条、《安全生产法》第 100 条规定,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其他损失如工期延误等,如果发包人能证明工期延误与借用资质有因果关系,也可主张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3)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4)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支付相关款项的直接责任。(5)对农民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6)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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