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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妈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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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税务上是根据什么来确定销售的,我们公司货物发出了,来了20%的定金,当月没有开票,申报的时候是不是要把没开票的销售一起申报上去,如果当月不申报等发票开了以后再申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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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允许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十六、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十七、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十二、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结合你们情况关于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你对照一下如上的——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你们如果没有定合同,那么一发货就要增值税确认收入了。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你可以依据上面对照一下,但是我认为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待开票时候确认。好了仅供参考。
2022-04-03 13:32:43  只看该作者
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大家有个误区,往往认为收了钱才确认收入,当然先开票的就要马上确认收入了,但是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可以说纳税义务时间税务上有严格规定的,应当以税务规定为准,不可以随意,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下面针对企业经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说明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对于上述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先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三、税收文件的进一步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的确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相关规定如下:(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3)、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财产转让收入的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提前收取的租金如何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4、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5、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和所得计算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6、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支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间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7、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见下面——
2022-04-03 13:22:37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