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需要进项税转出呢?
1、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无关的;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5、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6、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保费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意思是,企业只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才准许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支。同时,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所谓合理,是指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的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在实际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劳动保护支出坚持凭据报销,《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号)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是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如某金融企业发放给员工工作时穿的西服、领带、等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发放登山服,则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三、购进劳保用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上述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对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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