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14号)文件的关键内容:
一、享受主体
(一)以下纳税人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以下纳税人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1.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在确定主体时,判断标准如下:
1.文件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2. 文件中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 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在确定退税金额时,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将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按照孰小原则进行判断。也就是哪个数值小,按照哪个数值确认为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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