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交增值税问题:
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注意1:无论同城或异地都要预交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注意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注意3:也有特殊情况。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①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②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二、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并非为所得概念,因此并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注意的问题:许多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会发生跨地区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也即是如果在本地施工就无需预交企业所得税了。
三、关于预交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在异地施工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就是说如果在本地施工,无需预交个税。
总结归纳如下————
1、一般纳税人跨区域经营需要缴纳税费:
(1)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预缴率2%,简易计税方式预缴率3%;
(2)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企业所得税:0.2%;
(4)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以大气污染物进行征收)
2、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要求,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但因实际情况无法缴纳的,纳税人在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缴纳相关申报记录留存备查。
好了,仅供参考,你再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以当地和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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