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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zixueyuan304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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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单位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就是2022年1月1日预收2022年全年的物业费,没有开具发票,那么在交第一季度增值税的时候,为啥要按照全年的收入一次缴纳增值税呢,后面3个季度还没有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那就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所以能不能按照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后,分季度确认增值税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不是有增值税的缴纳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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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物业公司2022年1月1日收到全年物业费,发生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符合“收讫销售款项”的条件。销售的是2022年全年的物业服务 ,服务期间是一年,不能简单地按申报期间去进行分摊,目前总局增值税政策中明确可以分摊的,只有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而且一次性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具备了实际的纳税能力!因此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
2022-03-19 05:46:17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