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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鱼鱼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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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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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视同销售”相关规定,不过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下面予以展示: 一、增值税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范了货物的视同销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范了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均为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范了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含财产)的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主体是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2.非同一县(市)的同一单位内部机构之间为了销售目的而转移货物(如货物在总机构和分公司之间转移,分公司与分公司之前转移),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但由于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 3.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所有权未转移给受托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4.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况;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行为,其中: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视同销售,在汇算清缴时要调增收入;将外购产品对外捐赠,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总的来说,增值税方面的视同销售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
2022-03-17 03:24:06  只看该作者